2007年5月,上海市民杨某买了一辆“天籁”牌小轿车,并和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协议,只要对方有客户租车,他就提供车辆,并按天收取租金。12月24日,这家汽车租赁公司告诉杨某,他的小轿车出租后丢失。
杨某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后,转向汽车租赁公司要求赔偿,双方纠纷由此产生。2008年1月底,杨某诉至福州市晋安区法院,要求汽车租赁公司赔偿损失31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法院。上海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汽车租赁公司将杨某的小轿车转租第三人并直接收取租金的行为并不具备委托代理的特点。根据双方业务往来关系的事实,可推定双方均系汽车租赁关系。双方的汽车租赁合同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关于私家车不得从事营运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名业内人士指出,私家车“走穴”,从表面上看汽车租赁公司低成本完成车辆扩充,私家车主也获得可观利润,租车者也以便宜价格租到车辆,该案的审判结果却给看似“多赢”的私家车“走穴”敲响了一记警钟。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租车手续越来越简单。只要3000元押金,加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就能把价值几十万元的车开走,在假证泛滥的今天,相关证件往往是靠不住的,犯罪分子很容易钻空子,私家车出租存在丢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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