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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买保险6分钟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发布日期:2012-09-14

 

A

刚买交强险就发生交通事故

上海租车公司提醒开车一定要小心,发生在2010年3月1日9时40分,司机张某驾驶自卸车,到郑州市北环路与长兴路交叉口东200米中石化加油站内加油时,不慎撞上郑女士,郑女士疗伤共花费66799.27元。警方认定,自卸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巧合的是,就在事故发生6分钟前的9时34分,车主吴某某刚为这辆自卸车买过交强险。

郑女士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将吴某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费用54577元。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0669元,吴某某赔偿原告31258.54元。保险公司不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B

保险公司强调“次日零时生效”

12日下午3点钟,郑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保险公司上诉称:事故不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在2010年3月1日9时40分,而事故车辆签保险收费时间是2010年3月1日9点34分。

按照当时保险单打印的保险期限,双方保险期应该是自2010年3月2日零时起至2011年3月1日24时止。也就是该保险到次日凌晨才能生效。因此,保险公司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

C

律师:保险公司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车主的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强调“次日零时生效”是有意免除保险公司自保险合同成立至次日零时的保险责任。这种规定往往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规避了保险责任,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保险初衷。

庭审过后,记者采访了一位代理过此类案件的律师。他认为: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的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协议时未进行协商约定,将生效时间推迟显然也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同时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到格式条款起保时间段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和告知,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D

保监会:保险期限应作特别说明

 

事实上,对于保险期限引起的争议,中国保监会早就有过明确的规定。

2009年3月25日,中国保监会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保险期限:一是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限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险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出单时在保险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限起止的具体时间。

但目前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生效时间,大都采用的仍是零时起保制的格式条款。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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